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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物價局:鼓勵超低溫空氣源熱泵等電采暖方式,谷電增至12小時,第一檔0.38元/度
省物價局省經濟和信息化委
關于居民峰谷分時電價政策有關事項的通知
魯價格一發〔2017〕107號
各市物價局、經濟和信息化委,國網山東省電力公司:
為鼓勵居民用戶參與電力移峰填谷,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完善居民階梯電價制度的通知》(發改價格〔2013〕2523號)《國家發展改革關于印發北方地區清潔供暖價格政策意見的通知》(發改價格〔2017〕1684號)規定,現將我省居民峰谷分時電價政策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居民峰谷分時電價政策
(一)實施范圍。國網山東省電力公司直接抄表、收費到戶的城鄉居民用戶,即“一戶一表”用戶。
(二)時段劃分。峰段8:00至22:00,谷段22:00至次日8:00。
其中,采暖期峰段由14個小時減少至12個小時,谷段由10個小時增加至12個小時。即峰段8:00至20:00,谷段20:00至次日8:00。
(三)電價標準。在現行階梯電價標準上,峰段電價每千瓦時提高0.03元(含稅,下同);谷段電價降低0.17元。即第一檔峰段電價為0.5769元、谷段電價為0.3769元,第二、三檔峰、谷電價分別在第一檔峰、谷電價基礎上加價0.05元、0.3元。
其中,采暖期谷段電價由降低0.17元調整至降低0.2元。即第一檔峰段電價為0.5769元、谷段電價為0.3469元,第二、三檔峰、谷電價加價標準不變。
(四)執行時間。執行居民峰谷分時電價政策的居民用戶以年度為周期,一年內不應調整。
二、其他事項
(一)居民峰谷分時電價政策由居民用戶自愿選擇,并由電網企業免費更換峰谷電能表(抄表周期調整為“單月抄表”)。不選擇的,仍按原方式計價。
(二)本通知所指采暖期,是指每年11月至次年3月。為便于操作,按照電網企業12月至次年4月抄見電量執行。
(三)居民峰谷分時電價政策執行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和意見建議,請及時報告省物價局、省經濟和信息化委。
本通知自2017年11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至2022年10月31日。《省物價局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關于開展居民生活用電峰谷分時電價政策試點的通知》(魯價格一發〔2015〕127號)同時廢止。
山東省物價局
山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2017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