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薦產品
內蒙古出臺蒙東、蒙西地區熱泵等清潔供暖電價新政
重點導讀:
內蒙古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日前印發《關于蒙東地區清潔供暖電價有關問題的通知》、《關于蒙西地區清潔供暖電價有關問題的通知》,指出對電采暖用戶實行單獨的電價政策。電采暖用電實行分表計量,單獨計價。同時,《通知》自2018-2019年供熱期起在蒙東、蒙西地區執行,試行期為一年。
根據《通知》,在蒙東地區電采暖電價問題方面,電采暖電價實行峰谷分時電價政策。峰時段8個小時(7:30—11:30、17:00—21:00),平時段7個小時(6:30—7:30、11:30—17:00),谷時段9個小時(21:00—次日6:00)。
其中,分散式的居民用戶和執行居民電價的非居民用戶,平時段用電價格為居民階梯第一檔電價,峰時段用電價格在平時段電價的基礎上上浮30%,谷時段用電價格在平時段電價基礎上下降40%。
在蒙西地區電采暖電價問題方面,電采暖電價實行峰谷分時電價政策。峰時段10個小時(8:00—18:00),谷時段14個小時(18:00—次日8:00)。其中,分散式的居民用戶和執行居民電價的非居民用戶,峰時段用電價格在居民階梯第一檔電價的基礎上每千瓦時加價0.03元,谷時段用電價格在居民階梯第一檔電價的基礎上每千瓦時降低0.13元。
根據此前印發的《關于合理調整電價結構有關事項的通知》,自2017年7月1日起,內蒙古西部電網燃煤發電標桿上網電價每千瓦時提高0.57分,按每千瓦時0.2829元(含稅,含脫硫、脫硝和除塵下同)執行。內蒙古東部電網燃煤發電標桿上網電價不做調整,仍按每千瓦時0.3035元執行。
以下為原文:
內蒙古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蒙東地區清潔供暖電價有關問題的通知
內發改價字〔2017〕1562號
呼倫貝爾市、興安盟、通遼市、赤峰市、滿洲里市發展改革委,國網內蒙古東部電力有限公司,各有關單位:
為推進冬季清潔供暖,減少大氣污染,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北方地區清潔供暖價格政策意見的通知》(發改價格[2017]1684號)精神,結合我區實際,現就蒙東地區電采暖有關電價問題通知如下:
一、對電采暖用戶實行單獨的電價政策。電采暖用電實行分表計量,單獨計價。
二、電采暖電價實行峰谷分時電價政策。峰時段8個小時(7:30—11:30、17:00—21:00),平時段7個小時(6:30—7:30、11:30—17:00),谷時段9個小時(21:00—次日6:00)。
三、分散式的居民用戶和執行居民電價的非居民用戶,平時段用電價格為居民階梯第一檔電價,峰時段用電價格在平時段電價的基礎上上浮30%,谷時段用電價格在平時段電價基礎上下降40%。
四、蓄熱式電鍋爐、地源熱泵等集中式電采暖用戶,平時段用電價格為現行實際對應用電分類及電價水平,峰時段用電價格在平時段電價的基礎上上浮50%,谷時段用電價格在平時段電價基礎上下降50%。其中,負荷在315KW以上的電采暖用戶執行大工業電價。
五、鼓勵電蓄熱、儲能企業與風電、光伏發電企業開展直接交易。參加電力市場交易的采暖用電,平時段執行相應用電類別、電壓等級的輸配電價,峰時段輸配電價在平時段電價的基礎上上浮30%,谷時段輸配電價在平時段電價基礎上下降50%。
六、農村牧區以村(嘎查)或自然村為單位通過“煤改電”等方式改造使用電采暖或地源熱泵等電輔助加熱取暖,與分散式居民用戶電采暖執行相同的電價政策。
七、原居民電采暖用戶以及執行居民合表戶電價的利用地熱能等供暖的用戶可自愿選擇保留原政策或執行新政策。
八、本通知自2018-2019年供熱期起在蒙東地區試行,試行期為一年。
九、各級價格主管部門及有關單位要認真組織執行好上述電價政策。執行中遇到問題及時反饋我委。
特此通知
內蒙古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17年12月20日
內蒙古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蒙西地區清潔供暖電價有關問題的通知
內發改價字〔2017〕1560號
呼和浩特市、包頭市、錫林郭勒盟、烏蘭察布市、鄂爾多斯市、巴彥淖爾市、烏海市、阿拉善盟、二連浩特市發展改革委,內蒙古電力(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各有關單位:
為推進冬季清潔供暖,減少大氣污染,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北方地區清潔供暖價格政策意見的通知》(發改價格[2017]1684號)精神,結合我區實際,現就蒙西地區電采暖有關電價問題通知如下:
一、對電采暖用戶實行單獨的電價政策。電采暖用電實行分表計量,單獨計價。
二、電采暖電價實行峰谷分時電價政策。峰時段10個小時(8:00—18:00),谷時段14個小時(18:00—次日8:00)。
三、分散式的居民用戶和執行居民電價的非居民用戶,峰時段用電價格在居民階梯第一檔電價的基礎上每千瓦時加價0.03元,谷時段用電價格在居民階梯第一檔電價的基礎上每千瓦時降低0.13元。
四、蓄熱式電鍋爐、地源熱泵等集中式電采暖用戶,峰時段用電價格在現行實際對應用電分類及電價水平基礎上每千瓦時加價0.03元,谷時段用電價格在現行實際對應用電分類及電價水平基礎每千瓦時降低0.13元。
五、鼓勵電蓄熱、儲能企業與風電、光伏發電企業開展電力交易。參加電力市場交易的采暖用電,峰時段執行相應用電類別、電壓等級的輸配電價,谷時段輸配電價按照峰時段輸配電價的50%執行。
六、農村牧區以村(嘎查)或自然村為單位通過“煤改電”等方式改造使用電采暖或地源熱泵等電輔助加熱取暖,與分散式居民用戶電采暖執行相同的電價政策。
七、原居民電采暖用戶以及執行居民合表戶電價的利用地熱能等供暖的用戶可自愿選擇保留原政策或執行新政策。
八、本通知自2018-2019年供熱期起在蒙西地區執行,試行期為一年。
九、各級價格主管部門及有關單位要認真組織執行好上述電價政策。執行中遇到問題及時反饋我委。
特此通知
內蒙古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17年12月20日